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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GASUS観光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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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GASUS観光株式会社
旅行業 第2-3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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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旅行业务条款
国土交通省告示第一千五百九十三号

根据《旅行社法》(昭和二十七年法律第二百三十九号)第十二条之三的标准旅行社条款(平成七年十二月

十九日运输省告示第七百九十号)的全部修订如下,特此公告。


平成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土交通大臣 北侧 一雄

最终修订:令和二年三月二日 观光厅・消费者厅告示第一号(自令和二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标准旅行社条款

【原文为竖版】

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部分

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与旅行者之间缔结的关于募集型企划旅行的合同(以下称"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依据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据法令或公认的惯例。

2 本公司在不违反法令,且不损害旅行者利益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订立特别约定时,不受前项规定所限,该特别约定优先。

(用语定义)

第二条 本条款所称"募集型企划旅行",是指本公司为招募旅行者,事先制定好旅行目的地及日程、旅行者能够接受的运输或住宿服务的内容以及旅行者应向本公司支付的旅行费用的旅行相关计划,并依据该计划实施的旅行。

2 本条款所称"国内旅行",是指仅在日本国内的旅行;"海外旅行",是指除国内旅行以外的旅行。

3 本部分所称"通信合同",是指本公司通过电话、邮寄、传真、互联网及其他通信手段接受与本公司或代理本公司销售募集型企划旅行的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称"合作公司")的卡会员提出的申请而缔结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且旅行者事先同意,本公司拥有的基于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对旅行者的旅行费用等相关债权或债务,在该债权或债务履行期之后,依据另行规定的合作公司的卡会员规约进行结算,并且该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旅行费用等通过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后段、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方法支付。

4 本条款所称"信用卡使用日",是指旅行者或本公司应履行基于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旅行费用等的支付或退款债务的日期。

(旅行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 在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中,本公司承诺为旅行者安排及管理行程,以便旅行者能够根据本公司制定的旅行日程,接受运输・住宿机构等提供的运输、住宿及其他旅行相关服务(以下称"旅行服务")。

(委托代行安排)

第四条 本公司在履行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时,可将安排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日本国内或日本国外的其他旅行社、从事安排业务的业者及其他辅助者代行。


第二章 合同的缔结

(合同申请)

第五条 欲向本公司申请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旅行者,必须在填写好本公司规定的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规定事项后,连同本公司另行规定的金额的申请金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2 欲向本公司申请通信合同的旅行者,不受前项规定所限,必须将欲申请的募集型企划旅行的名称、旅行开始日期、会员号码及其他事项(以下次条中称"会员号码等")通知本公司。

3 第一项的申请金将作为旅行费用或取消费或违约金的一部分处理。

4 参加募集型企划旅行时需要特殊照顾的旅行者,请在申请合同时提出。届时,本公司将在可能的范围内予以响应。

5 基于前项申请,本公司为旅行者采取的特别措施所需费用,由旅行者承担。

(电话等预订)

第六条 本公司接受通过电话、邮寄、传真、互联网及其他通信手段进行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预订。此种情况下,在预订时合同尚未成立,旅行者须在本公司通知接受预订后,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前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申请书和申请金或通知会员号码等。

2 根据前项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申请金时或通知会员号码等时,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缔结顺序依据该预订的受理顺序。

3 旅行者在第一项期限内未提交申请金或未通知会员号码等时,本公司将视同未进行预订处理。

(拒绝缔结合同)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可能不应缔结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

一 不符合本公司事先明示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等参加旅行者条件时。

二 申请旅行者人数达到招募预定人数时。

三 旅行者有可能给其他旅行者带来麻烦,或妨碍团体行动顺利实施时。

四 欲缔结通信合同的情况下,因旅行者持有的信用卡无效等,旅行者无法依据合作公司的卡会员规约结算旅行费用等相关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时。

五 旅行者被认定为暴力团成员、准暴力团成员、暴力团相关人员、暴力团关联企业或总会屋等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六 旅行者对本公司有暴力性要求行为、不当要求行为、在交易中使用胁迫性言行或暴力的行为,或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七 旅行者有散布流言、使用诡计或威力损害本公司信用或妨碍本公司业务的行为,或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八 有其他本公司业务上的原因时。

(合同成立时间)

第八条 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在本公司承诺缔结合同,并受理第五条第一项的申请金时成立。

2 通信合同,不受前项规定所限,在本公司承诺缔结合同的通知送达旅行者时成立。

(合同文件的交付)

第九条 本公司在前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应尽快向旅行者交付记载旅行日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费用及其他旅行条件以及本公司责任相关事项的文件(以下称"合同文件")。

2 本公司根据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承担安排及管理行程义务的旅行服务的范围,依据前项合同文件的记载。

(确定文件)

第十条 在前条第一项的合同文件中,若无法记载确定的旅行日程、运输或住宿机构的名称,则应在该合同文件中限定性地列举预定利用的住宿机构及表示上重要的运输机构的名称,并在该合同文件交付后,至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追溯至第七日当日后申请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情况下,为旅行开始日)之前的该合同文件规定日期为止,交付记载有这些确定情况的文件(以下称"确定文件")。

2 前项情况下,若希望确认安排状况的旅行者进行查询,即使在交付确定文件之前,本公司也应迅速且适当地予以答复。

3 交付第一项的确定文件时,前条第二项规定本公司承担安排及管理行程义务的旅行服务的范围,特定为该确定文件所记载的范围。

(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

第十一条 本公司事先征得旅行者同意,在欲缔结募集型企画旅行合同时,将以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提供应交付给旅行者的记载旅行日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费用及其他旅行条件以及本公司责任相关事项的文件、合同文件或确定文件所应记载事项(以下本条中称"记载事项"),以代替该文件的交付。届时,应确认记载事项已记录在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所配备的文件中。

2 前项情况下,若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未配备用于记录记载事项的文件,则应在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设备所配备的文件(仅限于专供该旅行者使用的文件)中记录记载事项,并确认旅行者已查阅该记载事项。

(旅行费用)

第十二条 旅行者必须在旅行开始日之前的合同文件记载的日期为止,向本公司支付合同文件记载金额的旅行费用。

2 缔结通信合同时,本公司将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无需旅行者在规定单据上签名,收取合同文件记载金额的旅行费用。此外,信用卡使用日即为旅行合同成立日。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

第十三条 当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的旅行服务中止、官方机构命令、未依据原定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及其他本公司无法干预的事由时,为确保旅行的安全且顺利实施而不得已的情况下,本公司可在事先向旅行者迅速说明该事由属于无法干预的理由及与该事由的因果关系后,变更旅行日程、旅行服务内容及其他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内容(以下称"合同内容")。但紧急情况下不得已时,可在变更后进行说明。

(旅行费用金额的变更)

第十四条 实施募集型企划旅行时,若所用运输机构适用的运费・费用(以下本条中称"适用运费・费用"),因经济形势显著变化等,与募集型企划旅行招募时明示的当时有效的已公布的适用运费・费用相比,在通常预计的程度范围内大幅增加或减少时,本公司可在该增加或减少金额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旅行费用的金额。

2 本公司依据前项规定增加旅行费用时,应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追溯至第十五日当日之前通知旅行者。

3 第一项规定的适用运费・费用发生减少时,本公司依据同项规定,相应减少旅行费用。

4 因前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变更,导致旅行实施所需费用(包括因该合同内容变更而未接受的旅行服务所对应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支付或今后必须支付的费用)发生减少或增加时(费用增加是因运输・住宿机构等提供该旅行服务,但由于运输・住宿机构等的座位、房间及其他诸设备不足而发生的情况除外),本公司可在该合同内容变更时,在该范围内变更旅行费用的金额。

5 在合同文件中记载了因运输・住宿机构等的利用人数不同旅行费用不同的情况下,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成立后,若非因本公司应归责的事由导致该利用人数发生变更时,本公司可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变更旅行费用的金额。

(旅行者替换)

第十五条 与本公司缔结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旅行者,经本公司同意,可将合同上的地位转让给第三方。

2 旅行者欲征求前项规定的本公司同意时,必须在填写好本公司规定的表格所规定事项后,连同规定金额的手续费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3 第一项的合同地位转让,在本公司同意时生效。此后,受让旅行合同地位的第三方,继承该旅行者关于该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一切权利及义务。


第四章 合同的解除

(旅行者的解除权)

第十六条 旅行者随时可通过向本公司支付另行规定的取消费,解除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解除通信合同时,本公司将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无需旅行者在规定单据上签名,收取取消费。

2 旅行者在下列情况下,不受前项规定所限,可在旅行开始前不支付取消费而解除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

一 因本公司变更合同内容时。但仅限于该变更为别表第二上栏所列及其他重要变更时。

二 依据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旅行费用被增加时。

三 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的旅行服务中止、官方机构命令及其他事由,导致旅行的安全且顺利实施已不可能或极有可能变得不可能时。

四 本公司未在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旅行者交付确定文件时。

五 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导致无法按照合同文件记载的旅行日程实施旅行时。

3 旅行者在旅行开始后,因非可归责于该旅行者的事由而无法接受合同文件记载的旅行服务时,或本公司告知该情况时,不受第一项规定所限,可不支付取消费而解除该无法接受部分的旅行服务的合同。

4 前项情况下,本公司将向旅行者退还旅行费用中该无法接受的旅行服务部分的金额。但前项情况若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所致时,则从该金额中扣除针对该旅行服务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支付或今后必须支付的费用相关金额后,将余额退还给旅行者。

(本公司的解除权等-旅行开始前的解除)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可在向旅行者说明理由后,于旅行开始前解除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

一 发现旅行者不符合本公司事先明示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等参加旅行者条件时。

二 旅行者因疾病、必要的护理人员不在及其他事由,被认为无法承受该旅行时。

三 旅行者被认为可能对其他旅行者造成麻烦,或妨碍团体旅行的顺利实施时。

四 旅行者就合同内容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五 旅行者人数未达到合同文件记载的最低成行人数时。

六 以滑雪为目的的旅行中,在缔结合同时明示的必要降雪量等旅行实施条件极有可能无法达成时。

七 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的旅行服务中止、官方机构命令及其他本公司无法干预的事由,导致按照合同文件记载的旅行日程安全且顺利实施旅行已不可能或极有可能变得不可能时。

八 缔结通信合同的情况下,因旅行者持有的信用卡无效等,旅行者无法依据合作公司的卡会员规约结算旅行费用等相关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时。

九 发现旅行者符合第七条第五号至第七号其中任一项时。

2 旅行者未在第十二条第一项的合同文件记载的日期之前支付旅行费用时,视为该日期次日旅行者解除了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此种情况下,旅行者必须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取消费金额的违约金。

3 本公司因第一项第五号所列事由欲解除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时,应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追溯至,国内旅行为第十三日(一日游旅行为第三日)当日之前,海外旅行为第二十三日(别表第一规定的峰值期开始旅行时为第三十三日)当日之前,通知旅行者中止旅行。

(本公司的解除权-旅行开始后的解除)

第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在旅行开始后,本公司也可在向旅行者说明理由后,解除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一部分。

一 旅行者因疾病、必要的护理人员不在及其他事由无法继续旅行时。

二 旅行者违反为确保旅行安全且顺利实施而随行人员及其他人员所作的本公司指示,或因对上述人员或同行其他旅行者施加暴力或胁迫等扰乱团体行动纪律,妨碍该旅行的安全且顺利实施时。

三 发现旅行者符合第七条第五号至第七号其中任一项时。

四 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的旅行服务中止、官方机构命令及其他本公司无法干预的事由,导致旅行无法继续时。

2 本公司依据前项规定解除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时,本公司与旅行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仅对未来失效。此种情况下,对于旅行者已接受的旅行服务相关的本公司债务,视为已有效清偿。

3 前项情况下,本公司将从旅行费用中旅行者尚未接受的旅行服务部分金额中,扣除针对该旅行服务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支付或今后必须支付的费用相关金额后,将余额退还给旅行者。

(旅行费用的退还)

第十九条 因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旅行费用减少,或因前三条规定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解除,而产生应向旅行者退还的金额时,本公司应在旅行开始前的解除导致的退款情形下,自解除次日起七日内,减额或旅行开始后的解除导致的退款情形下,自合同文件记载的旅行结束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将该金额退还给旅行者。

2 本公司与旅行者缔结通信合同的情况下,因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旅行费用减少,或因前三条规定通信合同解除,而产生应向旅行者退还的金额时,本公司将依据合作公司的卡会员规约,将该金额退还给旅行者。此种情况下,本公司应在旅行开始前的解除导致的退款情形下,自解除次日起七日内,减额或旅行开始后的解除导致的退款情形下,自合同文件记载的旅行结束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旅行者通知应退还的金额,并将向旅行者发出该通知之日定为信用卡使用日。

3 前两项规定不妨碍旅行者或本公司依据第二十七条或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解除后的返程安排)

第二十条 本公司依据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一号或第四号的规定在旅行开始后解除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时,应旅行者要求,承担为旅行者返回该旅行的出发地所需的旅行服务的安排工作。

2 前项情况下,返回出发地所需的旅行的一切费用由旅行者承担。


第五章 团体・小组合同

(团体・小组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多名同时进行相同行程的旅行者指定其责任代表(以下称"合同责任人")提出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申请,适用本章规定。

(合同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特别约定外,本公司视合同责任人拥有构成该团体・小组的旅行者(以下称"构成者")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缔结相关的一切代理权,与该团体・小组相关的旅行业务交易,与合同责任人之间进行。

2 合同责任人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本公司提交构成者名单。

3 对于合同责任人对构成者当前所负或将负的债务或义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合同责任人不随团体・小组同行时,旅行开始后,本公司视事先由合同责任人选任的构成者为合同责任人。


第六章 行程管理

(行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致力于确保旅行者的安全且顺利的旅行实施,对旅行者实施下列业务。但本公司与旅行者订立不同特别约定时,不在此限。

一 认为旅行者在旅行中有可能无法接受旅行服务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能确实接受符合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旅行服务提供。

二 采取前项措施后仍不得不变更合同内容时,安排替代服务。此时,变更旅行日程时应努力使变更后的旅行日程符合原旅行日程的宗旨;变更旅行服务内容时,应努力使变更后的旅行服务与原来的旅行服务同等,努力将合同内容变更控制在最小限度。

(本公司的指示)

第二十四条 旅行者在旅行开始后至旅行结束期间,团体行动时,必须服从为确保旅行安全且顺利实施的本公司指示。

(随行人员等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可根据旅行内容,派遣随行人员及其他人员同行,使其从事前条各项所列业务及其他本公司认为该募集型企划旅行所附带必要的业务全部或一部分。

2 前项的随行人员及其他人员从事同项业务的时间段,原则上为八点至二十点。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认为旅行中的旅行者因疾病、伤害等处于需要保护的状态时,可采取必要措施。此时,若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所致,该措施所需费用由旅行者承担,旅行者必须在按本公司指定的日期前以本公司指定的方式支付该费用。


第七章 责任

(本公司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因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履行,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依据第四条规定委托代行安排的业者(以下称"委托代行者")的故意或过失给旅行者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该损害的责任。但仅限于损害发生次日起两年内通知本公司的情况。

2 旅行者因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的旅行服务中止、官方机构命令及其他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委托代行者无法干预的事由遭受损害时,除前项情况外,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3 对于随身行李发生的第一项的损害,不受同项规定所限,仅限于损害发生次日起,国内旅行为十四日内,海外旅行为二十一日内通知本公司的情况,以每名旅行者十五万日元为限(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进行赔偿。

(特别补偿)

第二十八条 无论是否产生前条第一项规定本公司的责任,本公司将依据另附的特别补偿规程的规定,对旅行者在参加募集型企划旅行期间其生命、身体或随身行李遭受的一定损害,支付事先规定金额的补偿金及慰问金。

2 前项损害本公司根据前条第一项规定承担责任时,在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范围内,本公司应支付的前项补偿金视为该损害赔偿金。

3 前项规定的情况下,第一项规定本公司的补偿金支付义务,相应减少本公司根据前条第一项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包含根据前项规定视为损害赔偿金的补偿金)相当的金额。

4 本公司对参加募集型企划旅行的旅行者作为对象,另行收取旅行费用并实施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将作为主要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处理。

(行程保证)

第二十九条 发生别表第二上栏所列合同内容的重要变更(下列各号所列变更(因运输・住宿机构等提供该旅行服务,但由于运输・住宿机构等的座位、房间及其他诸设备不足而发生的变更除外)除外)时,本公司将在旅行结束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相当于旅行费用乘以同表下栏记载的比率金额以上的变更补偿金。但该变更明显会产生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公司责任的情况除外。

一 因下列事由导致的变更

甲 天灾地变

乙 战乱

丙 暴动

丁 官方机构命令

戊 运输・住宿机构等的旅行服务提供中止

己 未依据原定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

庚 为确保旅行参加者生命或身体安全所必需的措施

二 根据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解除时,该解除部分的变更

2 本公司应支付的变更补偿金额,以每名旅行者每次募集型企划旅行旅行费用乘以本公司规定的百分之十五以上的比率的金额为上限。此外,当每名旅行者每次募集型企划旅行应支付的变更补偿金额不足一千日元时,本公司不支付变更补偿金。

3 本公司依据第一项规定支付变更补偿金后,若该变更明显会产生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公司责任时,旅行者必须将该变更相关的变更补偿金返还给本公司。此种情况下,本公司将本公司根据同项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与旅行者应返还的变更补偿金额相抵后的余额进行支付。

(旅行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 因旅行者的故意或过失给本公司造成损害时,该旅行者必须赔偿损害。

2 旅行者在缔结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时,应努力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理解旅行者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内容。

3 旅行者在旅行开始后,为顺利接受合同文件记载的旅行服务,若发现可能提供了与合同文件不同的旅行服务时,必须在旅行地迅速向本公司、本公司的委托代行者或该旅行服务提供者提出申告。


第八章 营业保证金(非旅行业协会保证会员的情况)

(营业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与本公司缔结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旅行者或构成者,可就其交易产生的债权,从本公司依据《旅行社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提存的营业保证金中获得清偿。

2 本公司提存营业保证金的提存所名称及所在地如下。

一 名称         大阪法务局

二 所在地 〒540-0008 大阪府大阪市中央区大手前3丁目1-41


第八章 清偿业务保证金(旅行业协会保证会员的情况)

(清偿业务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是公益社团法人 旅行业协会(东京都     区      町        丁目       番         号)的保证会员。

2 与本公司缔结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旅行者或构成者,可就其交易产生的债权,从前项的公益社团法人 旅行业协会提存的清偿业务保证金中获得清偿,直至达到  日元为止。

3 本公司依据《旅行社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已向公益社团法人 旅行业协会缴纳清偿业务保证金分担金,因此未依据同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提存营业保证金。


别表第一 取消费(第十六条第一项相关)

一 国内旅行相关取消费

国土交通省告示第一千五百九十三号

根据《旅行社法》(昭和二十七年法律第二百三十九号)第十二条之三的标准旅行社条款(平成七年十二月

十九日运输省告示第七百九十号)的全部修订如下,特此公告。


平成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土交通大臣 北侧 一雄

区分

取消费

(一)除次项以外的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


甲 除乙至己所列情况以外的情况(仅限于本公司在合同文件中将企划费用金额明示为企划费用的情况)

相应金额

乙 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追溯至第二十日(一日游旅行为第十日)当日以后解除的情况(除丙至己所列情况以外)

旅行费用的20%以内

丙 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追溯至第七日当日以后解除的情况(除丁至己所列情况以外)

旅行费用的30%以内

丁 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解除的情况

旅行费用的40%以内

戊 在旅行开始当日解除的情况(除己所列情况以外)

旅行费用的50%以内

己 旅行开始后解除或未联系不参加的情况

旅行费用的100%以内

(二)使用包租船舶的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

依据该船舶相关的取消费规定。


二 海外旅行相关取消费

区分取消费
(一)出国时或回国时使用飞机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次项所列旅行合同除外。)

甲 旅行开始日属于峰值期的旅行,且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追溯至第四十日当日以后解除时(除乙至丁所列情况以外)

乙 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追溯至第三十日当日以后解除的情况(除丙及丁所列情况以外)

丙 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二日以后解除的情况(除丁所列情况以外)

丁 旅行开始后解除或未联系不参加的情况

旅行费用的10% 以内


旅行费用的20% 以内


旅行费用的50% 以内

旅行费用的100% 以内

(二)使用包机(包租航空机)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

甲 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追溯至第九十日当日以后解除的情况(除乙至丁所列情况以外)

乙 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追溯至第三十日当日以后解除的情况(除丙及丁所列情况以外)

丙 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追溯至第二十日当日以后解除的情况(除丁所列情况以外)

丁 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追溯至第三日当日以后的解除或未联系不参加的情况

旅行费用的20% 以内


旅行费用的50% 以内


旅行费用的80% 以内


旅行费用的100% 以内

三 出国时及回国时使用船舶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依据该船舶相关的取消费规定。
注 "峰值期"是指十二月二十日至一月七日、四月二十七日至五月六日以及七月二十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间。
备注(一)取消费金额在合同文件中明示。 (二)适用本表时,"旅行开始后"是指另附特别补偿规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开始接受服务提供之时"以后。


别表第二 变更补偿金(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相关)


需支付变更补偿金的变更每件的比率(%)
旅行开始前旅行开始后
一 合同文件记载的旅行开始日或旅行结束日的变更1.53.0
二 合同文件记载的入场观光地或观光设施(包括餐厅)及其他旅行目的地的变更1.02.0
三 合同文件记载的运输机构的等级或设备变更为费用更低的等级或设备的情况(仅限于变更后的等级及设备的费用合计额低于合同文件记载的等级及设备的费用合计额的情况)1.02.0
四 合同文件记载的运输机构的种类或公司名称的变更1.02.0
五 合同文件记载的日本国内作为旅行开始地的机场或作为旅行结束地的机场变更为不同航班的情况1.02.0
六 合同文件记载的日本国内与日本国外之间的直飞航班变更为转机或经停航班的情况1.02.0
七 合同文件记载的住宿机构的种类或名称的变更1.02.0
八 合同文件记载的住宿机构的客房的种类、设备、景观及其他客房条件的变更1.02.0
九 前各号所列变更中,合同文件的旅游产品标题中记载有的事项的变更2.55.0

注一 "旅行开始前"是指在该变更方面,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之前通知旅行者的情况,"旅行开始后"是指在该变更方面,在旅行开始当日之后通知旅行者的情况。

注二 交付了确定文件时,应将"合同文件"解读为"确定文件"后,适用本表。此时,合同文件记载内容与确定文件记载内容之间,或确定文件记载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旅行服务内容之间发生变更时,分别作为一件处理。

注三 第三号或第四号所列变更涉及的运输机构附带利用住宿设备时,每一晚按一件处理。

注四 第四号所列运输机构公司名称的变更,若伴随变更为等级或设备更高的变更,则不适用。

注五 第四号或第七号或第八号所列变更,即使在一次乘车船等或一晚住宿中多次发生,也按一次乘车船等或一晚住宿作为一件处理。

注六 第九号所列变更,不适用第一号至第八号的比率,依据第九号。


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部分


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与旅行者之间缔结的关于委托型企划旅行的合同(以下称"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依据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据法令或公认的惯例。

2 本公司在不违反法令,且不损害旅行者利益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订立特别约定时,不受前项规定所限,该特别约定优先。

(用语定义)

第二条 本条款所称"委托型企划旅行",是指本公司根据旅行者的委托,制定好旅行目的地及日程、旅行者能够接受的运输或住宿服务的内容以及旅行者应向本公司支付的旅行费用的旅行相关计划,并依据该计划实施的旅行。

2 本条款所称"国内旅行",是指仅在日本国内的旅行;"海外旅行",是指除国内旅行以外的旅行。

3 本部分所称"通信合同",是指本公司通过电话、邮寄、传真、互联网及其他通信手段接受合作信用卡公司(以下称"合作公司")的卡会员提出的申请而缔结的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且旅行者事先同意,本公司拥有的基于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对旅行者的旅行费用等相关债权或债务,在该债权或债务履行期之后,依据另行规定的合作公司的卡会员规约进行结算,并且该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的旅行费用等通过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后段、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方法支付。

4 本条款所称"信用卡使用日",是指旅行者或本公司应履行基于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的旅行费用等的支付或退款债务的日期。

(旅行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 在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中,本公司承诺为旅行者安排及管理行程,以便旅行者能够根据本公司制定的旅行日程,接受运输・住宿机构等提供的运输、住宿及其他旅行相关服务(以下称"旅行服务")。

(委托代行安排)

第四条 本公司在履行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时,可将安排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日本国内或日本国外的其他旅行社、从事安排业务的业者及其他辅助者代行。


第二章 合同的缔结

(企划文件的交付)

第五条 本公司收到欲申请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的旅行者的委托时,除有本公司业务上的原因外,将交付根据该委托内容制作的记载旅行日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费用及其他旅行条件相关企划内容的文件(以下称"企划文件")。

2 本公司可在前项的企划文件中,将旅行费用的内细中企划相关的处理费用(以下称"企划费用")的金额予以明示。

(合同申请)

第六条 关于前条第一项企划文件记载的企划内容,欲向本公司申请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的旅行者,必须在填写好本公司规定的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所规定事项后,连同本公司另行规定的金额的申请金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2 关于前条第一项企划文件记载的企划内容,欲向本公司申请通信合同的旅行者,不受前项规定所限,必须将会员号码及其他事项通知本公司。

3 第一项的申请金将作为旅行费用(包含其内细中金额明示的企划费用)或取消费或违约金的一部分处理。

4 参加委托型企划旅行时需要特殊照顾的旅行者,请在申请合同时提出。届时,本公司将在可能的范围内予以响应。

5 基于前项申请,本公司为旅行者采取的特别措施所需费用,由旅行者承担。

(拒绝缔结合同)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可能不应缔结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

一 旅行者有可能给其他旅行者带来麻烦,或妨碍团体行动顺利实施时。

二 欲缔结通信合同的情况下,因旅行者持有的信用卡无效等,旅行者无法依据合作公司的卡会员规约结算旅行费用等相关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时。

三 旅行者被认定为暴力团成员、准暴力团成员、暴力团相关人员、暴力团关联企业或总会屋等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四 旅行者对本公司有暴力性要求行为、不当要求行为、在交易中使用胁迫性言行或暴力的行为,或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五 旅行者有散布流言、使用诡计或威力损害本公司信用或妨碍本公司业务的行为,或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六 有其他本公司业务上的原因时。

(合同成立时间)

第八条 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在本公司承诺缔结合同,并受理第六条第一项的申请金时成立。

2 通信合同,不受前项规定所限,在本公司承诺缔结合同的通知送达旅行者时成立。

(合同文件的交付)

第九条 本公司在前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应尽快向旅行者交付记载旅行日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费用及其他旅行条件以及本公司责任相关事项的文件(以下称"合同文件")。

2 本公司在第五条第一项的企划文件中将企划费用金额明示时,应在同项合同文件中明示该金额。

3 本公司根据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承担安排及管理行程义务的旅行服务的范围,依据第一项的合同文件的记载。

(确定文件)

第十条 在前条第一项的合同文件中,若无法记载确定的旅行日程、运输或住宿机构的名称,则应在该合同文件中限定性地列举预定利用的住宿机构及旅行计划上重要的运输机构的名称,并在该合同文件交付后,至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追溯至第七日当日后申请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的情况下,为旅行开始日)之前的该合同文件规定日期为止,交付记载有这些确定情况的文件(以下称"确定文件")。

2 前项情况下,若希望确认安排状况的旅行者进行查询,即使在交付确定文件之前,本公司也应迅速且适当地予以答复。

3 交付第一项的确定文件时,前条第三项规定本公司承担安排及管理行程义务的旅行服务的范围,特定为该确定文件所记载的范围。

(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

第十一条 本公司事先征得旅行者同意,将以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提供企划文件、欲缔结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时应交付给旅行者的记载旅行日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费用及其他旅行条件以及本公司责任相关事项的文件、合同文件或确定文件所应记载事项(以下本条中称"记载事项"),以代替该文件的交付。届时,应确认记载事项已记录在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所配备的文件中。

2 前项情况下,若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未配备用于记录记载事项的文件,则应在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设备所配备的文件(仅限于专供该旅行者使用的文件)中记录记载事项,并确认旅行者已查阅该记载事项。

(旅行费用)

第十二条 旅行者必须在旅行开始日之前的合同文件记载的日期为止,向本公司支付合同文件记载金额的旅行费用。

2 缔结通信合同时,本公司将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无需旅行者在规定单据上签名,收取合同文件记载金额的旅行费用。此外,信用卡使用日即为旅行合同成立日。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

第十三条 旅行者可要求本公司变更旅行日程、旅行服务内容及其他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的内容(以下称"合同内容")。此时,本公司将尽可能满足旅行者的要求。

2 当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的旅行服务中止、官方机构命令、未依据原定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及其他本公司无法干预的事由时,为确保旅行的安全且顺利实施而不得已的情况下,本公司可在事先向旅行者迅速说明该事由属于无法干预的理由及与该事由的因果关系后,变更合同内容。但紧急情况下不得已时,可在变更后进行说明。

(旅行费用金额的变更)

第十四条 实施委托型企划旅行时,若所用运输机构适用的运费・费用(以下本条中称"适用运费・费用"),因经济形势显著变化等,与交付委托型企划旅行企划文件时明示的当时有效的已公布的适用运费・费用相比,在通常预计的程度范围内大幅增加或减少时,本公司可在该增加或减少金额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旅行费用的金额。

2 本公司依据前项规定增加旅行费用时,应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追溯至第十五日当日之前通知旅行者。

3 第一项规定的适用运费・费用发生减少时,本公司依据同项规定,相应减少旅行费用。

4 因前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变更,导致旅行实施所需费用(包括因该合同内容变更而未接受的旅行服务所对应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支付或今后必须支付的费用)发生减少或增加时(费用增加是因运输・住宿机构等提供该旅行服务,但由于运输・住宿机构等的座位、房间及其他诸设备不足而发生的情况除外),本公司可在该合同内容变更时,在该范围内变更旅行费用的金额。

5 在合同文件中记载了因运输・住宿机构等的利用人数不同旅行费用不同的情况下,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成立后,若非因本公司应归责的事由导致该利用人数发生变更时,本公司可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变更旅行费用的金额。

(旅行者替换)

第十五条 与本公司缔结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的旅行者,经本公司同意,可将合同上的地位转让给第三方。

2 旅行者欲征求前项规定的本公司同意时,必须在填写好本公司规定的表格所规定事项后,连同规定金额的手续费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3 第一项的合同地位转让,在本公司同意时生效。此后,受让旅行合同地位的第三方,继承该旅行者关于该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的一切权利及义务。


第四章 合同的解除

(旅行者的解除权)

第十六条 旅行者随时可通过向本公司支付别表第一规定的取消费,解除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解除通信合同时,本公司将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无需旅行者在规定单据上签名,收取取消费。

2 旅行者在下列情况下,不受前项规定所限,可在旅行开始前不支付取消费而解除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

一 因本公司变更合同内容时。但仅限于该变更为别表第二上栏所列及其他重要变更时。

二 依据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旅行费用被增加时。

三 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的旅行服务中止、官方机构命令及其他事由,导致旅行的安全且顺利实施已不可能或极有可能变得不可能时。

四 本公司未在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旅行者交付确定文件时。

五 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导致无法按照合同文件记载的旅行日程实施旅行时。

3 旅行者在旅行开始后,因非可归责于该旅行者的事由而无法接受合同文件记载的旅行服务时,或本公司告知该情况时,不受第一项规定所限,可不支付取消费而解除该无法接受部分的旅行服务的合同。

4 前项情况下,本公司将向旅行者退还旅行费用中该无法接受的旅行服务部分的金额。但前项情况若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所致时,则从该金额中扣除针对该旅行服务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支付或今后必须支付的费用相关金额后,将余额退还给旅行者。

(本公司的解除权等-旅行开始前的解除)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可在向旅行者说明理由后,于旅行开始前解除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

一 旅行者因疾病、必要的护理人员不在及其他事由,被认为无法承受该旅行时。

二 旅行者被认为可能对其他旅行者造成麻烦,或妨碍团体旅行的顺利实施时。

三 旅行者就合同内容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四 以滑雪为目的的旅行中,在缔结合同时明示的必要降雪量等旅行实施条件极有可能无法达成时。

五 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的旅行服务中止、官方机构命令及其他本公司无法干预的事由,导致按照合同文件记载的旅行日程安全且顺利实施旅行已不可能或极有可能变得不可能时。

六 缔结通信合同的情况下,因旅行者持有的信用卡无效等,旅行者无法依据合作公司的卡会员规约结算旅行费用等相关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时。

七 发现旅行者符合第七条第三号至第五号其中任一项时。

2 旅行者未在第十二条第一项的合同文件记载的日期之前支付旅行费用时,视为该日期次日旅行者解除了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此种情况下,旅行者必须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取消费金额的违约金。

(本公司的解除权-旅行开始后的解除)

第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在旅行开始后,本公司也可在向旅行者说明理由后,解除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的一部分。

一 旅行者因疾病、必要的护理人员不在及其他事由无法继续旅行时。

二 旅行者违反为确保旅行安全且顺利实施而随行人员及其他人员所作的本公司指示,或因对上述人员或同行其他旅行者施加暴力或胁迫等扰乱团体行动纪律,妨碍该旅行的安全且顺利实施时。

三 发现旅行者符合第七条第三号至第五号其中任一项时。

四 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的旅行服务中止、官方机构命令及其他本公司无法干预的事由,导致旅行无法继续时。

2 本公司依据前项规定解除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时,本公司与旅行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仅对未来失效。此种情况下,对于旅行者已接受的旅行服务相关的本公司债务,视为已有效清偿。

3 前项情况下,本公司将从旅行费用中旅行者尚未接受的旅行服务部分金额中,扣除针对该旅行服务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支付或今后必须支付的费用相关金额后,将余额退还给旅行者。

(旅行费用的退还)

第十九条 因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旅行费用减少,或因前三条规定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解除,而产生应向旅行者退还的金额时,本公司应在旅行开始前的解除导致的退款情形下,自解除次日起七日内,减额或旅行开始后的解除导致的退款情形下,自合同文件记载的旅行结束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将该金额退还给旅行者。

2 本公司与旅行者缔结通信合同的情况下,因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旅行费用减少,或因前三条规定通信合同解除,而产生应向旅行者退还的金额时,本公司将依据合作公司的卡会员规约,将该金额退还给旅行者。此种情况下,本公司应在旅行开始前的解除导致的退款情形下,自解除次日起七日内,减额或旅行开始后的解除导致的退款情形下,自合同文件记载的旅行结束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旅行者通知应退还的金额,并将向旅行者发出该通知之日定为信用卡使用日。

3 前两项规定不妨碍旅行者或本公司依据第二十八条或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解除后的返程安排)

第二十条 本公司依据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一号或第四号的规定在旅行开始后解除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时,应旅行者要求,承担为旅行者返回该旅行的出发地所需的旅行服务的安排工作。

2 前项情况下,返回出发地所需的旅行的一切费用由旅行者承担。


第五章 团体・小组合同

(团体・小组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多名同时进行相同行程的旅行者指定其责任代表(以下称"合同责任人")提出的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申请,适用本章规定。

(合同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特别约定外,本公司视合同责任人拥有构成该团体・小组的旅行者(以下称"构成者")的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缔结相关的一切代理权,与该团体・小组相关的旅行业务交易及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业务,与合同责任人之间进行。

2 合同责任人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本公司提交构成者名单。

3 对于合同责任人对构成者当前所负或将负的债务或义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合同责任人不随团体・小组同行时,旅行开始后,本公司视事先由合同责任人选任的构成者为合同责任人。

(合同成立的特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与合同责任人缔结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时,不受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所限,可不收取申请金而承诺缔结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

2 依据前项规定未收取申请金而缔结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时,本公司应向合同责任人交付记载该意旨的文件,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在本公司交付该文件时成立。


第六章 行程管理

(行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致力于确保旅行者的安全且顺利的旅行实施,对旅行者实施下列业务。但本公司与旅行者订立不同特别约定时,不在此限。

一 认为旅行者在旅行中有可能无法接受旅行服务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能确实接受符合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的旅行服务提供。

二 采取前项措施后仍不得不变更合同内容时,安排替代服务。此时,变更旅行日程时应努力使变更后的旅行日程符合原旅行日程的宗旨;变更旅行服务内容时,应努力使变更后的旅行服务与原来的旅行服务同等,努力将合同内容变更控制在最小限度。

(本公司的指示)

第二十五条 旅行者在旅行开始后至旅行结束期间,团体行动时,必须服从为确保旅行安全且顺利实施的本公司指示。

(随行人员等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可根据旅行内容,派遣随行人员及其他人员同行,使其从事前条各项所列业务及其他本公司认为该委托型企划旅行所附带必要的业务全部或一部分。

2 前项的随行人员及其他人员从事同项业务的时间段,原则上为八点至二十点。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认为旅行中的旅行者因疾病、伤害等处于需要保护的状态时,可采取必要措施。此时,若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所致,该措施所需费用由旅行者承担,旅行者必须在按本公司指定的日期前以本公司指定的方式支付该费用。

第七章 责任

(本公司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因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的履行,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依据第四条规定委托代行安排的业者(以下称"委托代行者")的故意或过失给旅行者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该损害的责任。但仅限于损害发生次日起两年内通知本公司的情况。

2 旅行者因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的旅行服务中止、官方机构命令及其他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委托代行者无法干预的事由遭受损害时,除前项情况外,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3 对于随身行李发生的第一项的损害,不受同项规定所限,仅限于损害发生次日起,国内旅行为十四日内,海外旅行为二十一日内通知本公司的情况,以每名旅行者十五万日元为限(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进行赔偿。

(特别补偿)

第二十九条 无论是否产生前条第一项规定本公司的责任,本公司将依据另附的特别补偿规程的规定,对旅行者在参加委托型企划旅行期间其生命、身体或随身行李遭受的一定损害,支付事先规定金额的补偿金及慰问金。

2 前项损害本公司根据前条第一项规定承担责任时,在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范围内,本公司应支付的前项补偿金视为该损害赔偿金。

3 前项规定的情况下,第一项规定本公司的补偿金支付义务,相应减少本公司根据前条第一项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包含根据前项规定视为损害赔偿金的补偿金)相当的金额。

4 本公司对参加委托型企划旅行的旅行者作为对象,另行收取旅行费用并实施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将作为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处理。

(行程保证)

第三十条 发生别表第二上栏所列合同内容的重要变更(下列各号所列变更(因运输・住宿机构等提供该旅行服务,但由于运输・住宿机构等的座位、房间及其他诸设备不足而发生的变更除外)除外)时,本公司将在旅行结束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相当于旅行费用乘以同表下栏记载的比率金额以上的变更补偿金。但该变更明显会产生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本公司责任的情况除外。

一 因下列事由导致的变更

甲 天灾地变

乙 战乱

丙 暴动

丁 官方机构命令

戊 运输・住宿机构等的旅行服务提供中止

己 未依据原定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

庚 为确保旅行参加者生命或身体安全所必需的措施

二 根据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变更时,该变更部分及根据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解除时,该解除部分的变更

2 本公司应支付的变更补偿金额,以每名旅行者每次委托型企划旅行旅行费用乘以本公司规定的百分之十五以上的比率的金额为上限。此外,当每名旅行者每次委托型企划旅行应支付的变更补偿金额不足一千日元时,本公司不支付变更补偿金。

3 本公司依据第一项规定支付变更补偿金后,若该变更明显会产生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本公司责任时,旅行者必须将该变更相关的变更补偿金返还给本公司。此种情况下,本公司将本公司根据同项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与旅行者应返还的变更补偿金额相抵后的余额进行支付。

(旅行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旅行者的故意或过失给本公司造成损害时,该旅行者必须赔偿损害。

2 旅行者在缔结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时,应努力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理解旅行者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的内容。

3 旅行者在旅行开始后,为顺利接受合同文件记载的旅行服务,若发现可能提供了与合同文件不同的旅行服务时,必须在旅行地迅速向本公司、本公司的委托代行者或该旅行服务提供者提出申告。


第八章 营业保证金(非旅行业协会保证会员的情况)

(营业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与本公司缔结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的旅行者或构成者,可就其交易产生的债权,从本公司依据《旅行社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提存的营业保证金中获得清偿。

2 本公司提存营业保证金的提存所名称及所在地如下。

一 名称 大阪法务局

二 所在地 〒540-0008大阪府大阪市中央区大手前3丁目1一41


第八章 清偿业务保证金(旅行业协会保证会员的情况)

(清偿业务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是公益社团法人  旅行业协会(东京都  区  町  丁目  番  号)的保证会员。

2 与本公司缔结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的旅行者或构成者,可就其交易产生的债权,从前项的公益社团法人  旅行业协会提存的清偿业务保证金中获得清偿,直至达到  日元为止。

3 本公司依据《旅行社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已向公益社团法人  旅行业协会缴纳清偿业务保证金分担金,因此未依据同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提存营业保证金。


别表第一取消费(第十六条第一项关系)

一 国内旅行相关取消费

区分

取消费

(一)除次项以外的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


甲 除乙至己所列情况以外的情况(仅限于本公司在合同文件中将企划费用金额明示为企划费用的情况)

相应金额

乙 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追溯至第二十日(一日游旅行为第十日)当日以后解除的情况(除丙至己所列情况以外)

旅行费用的20%以内

丙 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追溯至第七日当日以后解除的情况(除丁至己所列情况以外)

旅行费用的30%以内

丁 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解除的情况

旅行费用的40%以内

戊 在旅行开始当日解除的情况(除己所列情况以外)

旅行费用的50%以内

己 旅行开始后解除或未联系不参加的情况

旅行费用的100%以内

(二)使用包租船舶的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

依据该船舶相关的取消费规定。

备注(一)取消费金额在合同文件中明示。

  (二)适用本表时,"旅行开始后"是指另附特别补偿规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开始接受服务提供之时"以后。

二 海外旅行相关取消费

区分

取消费

(一)出国时或回国时使用飞机的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次项所列旅行合同除外。)


甲 除乙至丁所列情况以外的情况(仅限于本公司在合同文件中将企划费用金额明示为企划费用的情况)

相应金额

乙 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追溯至第三十日当日以后解除的情况(除丙及丁所列情况以外)

旅行费用的20%以内

丙 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二日以后解除的情况(除丁所列情况以外)

旅行费用的50%以内

丁 旅行开始后解除或未联系不参加的情况

旅行费用的100%以内

(二)使用包机(包租航空机)的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


甲 除乙至戊所列情况以外的情况(仅限于本公司在合同文件中将企划费用金额明示为企划费用的情况)

相应金额

乙 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追溯至第九十日当日以后解除的情况(除丙至戊所列情况以外)

旅行费用的20%以内

丙 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追溯至第三十日当日以后解除的情况(除丁及戊所列情况以外)

旅行费用的50%以内

丁 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追溯至第二十日当日以后解除的情况(除戊所列情况以外)

旅行费用的80%以内

戊 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追溯至第三日当日以后的解除或未联系不参加的情况

旅行费用的100%以内

(三)出国时及回国时使用船舶的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

依据该船舶相关的取消费规定。

备注(一)取消费金额在合同文件中明示。

  (二)适用本表时,"旅行开始后"是指另附特别补偿规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开始接受服务提供之时"以后。


需支付变更补偿金的变更

旅行开始前

旅行开始后

一 合同文件记载的旅行开始日或旅行结束日的变更

1.5

3.0

二 合同文件记载的入场观光地或观光设施(包括餐厅)及其他旅行目的地的变更

1.0

2.0

三 合同文件记载的运输机构的等级或设备变更为费用更低的等级或设备的情况(仅限于变更后的等级及设备的费用合计额低于合同文件记载的等级及设备的费用合计额的情况)

1.0

2.0

四 合同文件记载的运输机构的种类或公司名称的变更

1.0

2.0

五 合同文件记载的日本国内作为旅行开始地的机场或作为旅行结束地的机场变更为不同航班的情况

1.0

2.0

六 合同文件记载的日本国内与日本国外之间的直飞航班变更为转机或经停航班的情况

1.0

2.0

七 合同文件记载的住宿机构的种类或名称的变更

1.0

2.0

八 合同文件记载的住宿机构的客房的种类、设备、景观及其他客房条件的变更

1.0

2.0

注一 "旅行开始前"是指在该变更方面,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日之前通知旅行者的情况,"旅行开始后"是指在该变更方面,在旅行开始当日之后通知旅行者的情况。

注二 交付了确定文件时,应将"合同文件"解读为"确定文件"后,适用本表。此时,合同文件记载内容与确定文件记载内容之间,或确定文件记载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旅行服务内容之间发生变更时,分别作为一件处理。

注三 第三号或第四号所列变更涉及的运输机构附带利用住宿设备时,每一晚按一件处理。

注四 第四号所列运输机构公司名称的变更,若伴随变更为等级或设备更高的变更,则不适用。

注五 第四号或第七号或第八号所列变更,即使在一次乘车船等或一晚住宿中多次发生,也按一次乘车船等或一晚住宿作为一件处理。


另附

特别补偿规程 第一章 补偿金等的支付

(本公司的支付责任)

第一条 本公司对于参加本公司实施的企划旅行的旅行者,在其参加企划旅行期间,因急剧且偶然的外来事故(以下称"事故")遭受身体伤害时,将根据本章至第四章的规定,向旅行者或其法定继承人支付死亡补偿金、后遗障碍补偿金、住院慰问金及门诊慰问金(以下称"补偿金等")。

2 前项的伤害包括因偶然且一时从身体外部吸入、吸收或摄取有毒气体或有毒物质时急剧发生的中毒症状(不包括因持续吸入、吸收或摄取而发生的中毒症状)。但细菌性食物中毒不包括在内。

(用语定义)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企划旅行",是指标准旅行社条款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部分第二条第一项及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部分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容。

2 本规程所称"参加企划旅行期间",是指旅行者为了参加企划旅行,使用本公司事先安排的车票等,开始接受该企划旅行日程规定的最初的运输・住宿机构等的服务之时起,至接受完最后的运输・住宿机构等的服务之时止的期间。但旅行者脱离事先规定的企划旅行行程时,若事先向本公司申报了脱离及回归的预定日期时间,则自脱离之时至预定回归之时期间视为"参加企划旅行期间";若旅行者未事先向本公司申报脱离及回归的预定日期时间而脱离,或脱离无预定回归时间时,自脱离之时至回归之时期间,或自脱离之时以后,不视为"参加企划旅行期间"。此外,该企划旅行日程中,若规定了旅行者完全不接受本公司安排的运输・住宿机构等的服务的日子(依据旅行地标准时间),并在合同文件中明示了该意旨及在该日发生事故导致旅行者遭受的损害不支付本规程规定的补偿金及慰问金时,该日不视为"参加企划旅行期间"。

3 前项的"开始接受服务提供之时"是指下列任一时刻。

一 有随行人员、本公司使用人或代理人办理接待时,为该接待完成时

二 未进行前项接待的情况下,最初的运输・住宿机构等为:

甲 飞机时,为旅客专用候机楼区域内行李检查等完成时

乙 船舶时,为登船手续完成时

丙 铁路时,为检票结束之时或无检票时为乘坐该列车时

丁 车辆时,为乘车时

戊 住宿机构时,为进入该设施时

己 住宿机构以外的设施时,为该设施的利用手续结束时。

4 第二项的"接受完服务提供之时"是指下列任一时刻。

一 有随行人员、本公司使用人或代理人宣布解散时,为该宣布之时

二 未进行前项解散告知的情况下,最后的运输・住宿机构等为:

甲 飞机时,为离开旅客专用候机楼区域时

乙 船舶时,为下船时

丙 铁路时,为检票结束之时或无检票时为离开该列车时

丁 车辆时,为下车时

戊 住宿机构时,为离开该设施时

己 住宿机构以外的设施时,为离开该设施时。


第二章 不支付补偿金等的情况

(不支付补偿金等的情况-其一)

第三条 对于因下列各项所列事由发生的伤害,本公司不支付补偿金等。

一 旅行者的故意。但对该旅行者以外的人遭受的伤害,不在此限。

二 应领取死亡补偿金者的故意。但该人仅为死亡补偿金的部分领取人时,对于其他人应领取的金额,不在此限。

三 旅行者的自杀行为、犯罪行为或斗殴行为。但对该旅行者以外的人遭受的伤害,不在此限。

四 旅行者无法律规定驾驶资格,或在醉酒可能无法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汽车或机动脚踏车期间发生的事故。但对该旅行者以外的人遭受的伤害,不在此限。

五 旅行者故意实施违反法令的行为,或在接受违反法令的服务提供期间发生的事故。但对该旅行者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不在此限。

六 旅行者的脑部疾病、疾病或心神丧失。但对该旅行者以外的人遭受的伤害,不在此限。

七 旅行者的妊娠、分娩、早产、流产或外科手术及其他医疗处置。但为治疗本公司应补偿的伤害时,不在此限。

八 旅行者在刑罚执行或拘留或监禁期间发生的事故

九 战争、外国武力行使、革命、夺取政权、内乱、武装叛乱及其他类似的事变或暴动(本规程中,指因群众或多数人集团的行动,在全国或部分地区显著扰乱安宁,在治安维持上被认为是重大事态的状态)

十 核燃料物质(包括使用过的燃料,下同)或受核燃料物质污染的物体(包括核裂变产物)的放射性、爆炸性及其他有害特性,或这些特性导致的事故

十一 伴随前二号事由发生的事故,或基于这些事伴随的秩序混乱而发生的事故

十二 第十号以外的放射线照射或放射性污染

2 无论原因如何,本公司对颈部综合症(俗称"挥鞭样损伤")或无他觉症状的腰痛,不支付补偿金等。 (不支付补偿金等的情况-其二)

第四条 对于以国内旅行为目的的企划旅行,除前条规定外,对于因下列各项所列事由发生的伤害,本公司也不支付补偿金等。

一 地震、喷发或海啸 二 伴随前号事由发生的事故,或基于这些事伴随的秩序混乱而发生的事故

(不支付补偿金等的情况-其三)

第五条 对于下列各项所列伤害,除非各项行为包含在本公司事先规定的企划旅行的旅行日程中,否则本公司不支付补偿金等。但各项行为包含在该旅行日程中时,对于在企划旅行行程外参加企划旅行期间,因同类行为发生的伤害,也支付补偿金等。

一 旅行者进行别表第一规定的运动期间发生的伤害

二 旅行者进行汽车、机动脚踏车或摩托艇的竞技、竞赛、表演(均包括练习)或试车(以性能测试为目的的驾驶或操作)期间发生的伤害。 但使用汽车或机动脚踏车在道路上进行这些行为期间发生的伤害,即使不包含在企划旅行的旅行日程中,也支付补偿金等。

三 航空运输事业者设定航线运行的航空器(不论定期或不定期航班)以外的航空器,由旅行者驾驶期间发生的伤害

(不支付补偿金等的情况-其四)

第五条之二 旅行者或应领取死亡补偿金者有符合下列各项所列任一事由的情况时,本公司可不支付补偿金等。但该人仅为死亡补偿金的部分领取人时,对于其他人应领取的金额,不在此限。

一 被认定为符合暴力团、暴力团成员、准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关联企业及其他反社会势力(以下称"反社会势力")。

二 被认定为向反社会势力提供资金等,或提供便利等,有所参与。

三 被认定为不当利用反社会势力。

四 其他被认定为与社会上应受谴责的反社会势力有关系。


第三章 补偿金等的种类及支付额

(死亡补偿金的支付)

第六条 旅行者遭受第一条的伤害,并因此直接导致自事故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死亡时,本公司将向旅行者的法定继承人支付每名旅行者,以海外旅行为目的的企划旅行为二千五百万日元,以国内旅行为目的的企划旅行为一千五百万日元(以下称"补偿金额")作为死亡补偿金。但该旅行者已有已支付的后遗障碍补偿金时,支付从补偿金额中扣除已支付金额后的余额。

(后遗障碍补偿金的支付)

第七条 旅行者遭受第一条的伤害,并因此直接导致自事故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后遗障碍(指身体残留的将来也无法恢复的重大功能障碍或身体一部分缺损,且其原因伤害治愈后的状态。下同)时,本公司将向旅行者支付每名旅行者补偿金额乘以别表第二各项所列比率所得的金额作为后遗障碍补偿金。

2 不受前项规定所限,旅行者自事故日起超过一百八十日仍需治疗的状态时,本公司将根据事故日起第一百八十一日时的医生诊断认定后遗障碍程度,支付后遗障碍补偿金。

3 对于别表第二各项未列的后遗障碍,不论旅行者的职业、年龄、社会地位等,根据身体障碍程度,并参照别表第二各项的区分决定后遗障碍补偿金支付额。 但未达到别表第二之一(三)、一(四)、二(三)、四(四)及五(二)所列功能障碍的障碍,不支付后遗障碍补偿金。

4 因同一事故发生两种以上后遗障碍时,本公司对各项适用前三项规定,支付其合计额。但别表第二之七、八及九规定的上肢(臂及手)或下肢(腿及足)的后遗障碍,每肢的后遗障碍补偿金,以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六十为上限。

5 根据前各项规定本公司应支付的后遗障碍补偿金额,对每名旅行者每次企划旅行,以补偿金额为上限。 (住院慰问金的支付)

第八条 旅行者遭受第一条的伤害,并因此直接导致无法从事日常业务或无法进行日常生活,且住院(指因需要医生治疗,难以在家中治疗,进入医院或诊所,始终在医生管理下专心治疗。下同本条)时,将根据其天数(以下称"住院天数")按下列区分支付住院慰问金。

一 以海外旅行为目的的企划旅行的情况

甲 遭受住院天数一百八十天以上的伤害时。 四十万日元

乙 遭受住院天数九十天以上一百八十天未满的伤害时。二十万日元

丙 遭受住院天数七天以上九十天未满的伤害时。 十万日元

丁 遭受住院天数七天未满的伤害时。 四万日元

二 以国内旅行为目的的企划旅行的情况

甲 遭受住院天数一百八十天以上的伤害时。 二十万日元

乙 遭受住院天数九十天以上一百八十天未满的伤害时。 十万日元

丙 遭受住院天数七天以上九十天未满的伤害时。 五万日元

丁 遭受住院天数七天未满的伤害时。 二万日元

2 旅行者未住院,但符合别表第三各项任一项,且接受了医生治疗时,对于处于该状态的期间,在适用前项规定上,视为住院天数。

3 本公司应对同一旅行者支付住院慰问金与死亡补偿金,或住院慰问金与后遗障碍补偿金时,支付其合计额。 (门诊慰问金的支付)

第九条 旅行者遭受第一条的伤害,并因此直接导致无法从事日常业务或日常生活出现障碍,且门诊(指因需要医生治疗,前往医院或诊所接受医生治疗(包括出诊)。下同本条)时,若其天数(以下称"门诊天数")达到三天以上,则根据该天数按下列区分支付门诊慰问金。

一 以海外旅行为目的的企划旅行的情况

甲 遭受门诊天数九十天以上的伤害时。 十万日元

乙 遭受门诊天数七天以上九十天未满的伤害时。 五万日元

丙 遭受门诊天数三天以上七天未满的伤害时。 二万日元

二 以国内旅行为目的的企划旅行的情况

甲 遭受门诊天数九十天以上的伤害时。 五万日元

乙 遭受门诊天数七天以上九十天未满的伤害时。 二万五千日元

丙 遭受门诊天数三天以上七天未满的伤害时。 一万日元

2 旅行者未门诊,但因骨折等受伤部位为固定需要,根据医生指示常时佩戴石膏等,导致无法从事日常业务或日常生活出现严重障碍,且经本公司认可时,对于处于该状态的期间,在适用前项规定上,视为门诊天数。

3 本公司对于伤害治愈到能够从事日常业务或日常生活无障碍的程度之后的门诊,不支付门诊慰问金。

4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于自事故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门诊,不支付门诊慰问金。

5 本公司应对同一旅行者支付门诊慰问金与死亡补偿金,或门诊慰问金与后遗障碍补偿金时,支付其合计额。

(住院慰问金及门诊慰问金支付的特则)

第十条 对同一旅行者住院天数及门诊天数分别达到一天以上时,不受前两项规定所限,仅支付下列各项所列慰问金中金额较大者(金额相同时,为第一项所列者)。

一 对该住院天数本公司应支付的住院慰问金

二 将该门诊天数(本公司应支付住院慰问金期间内的除外)加上该住院天数的总天数视为门诊天数后,对该天数本公司应支付的门诊慰问金

(死亡推定)

第十一条 旅行者搭乘的航空器或船舶自失踪或遇难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仍未发现旅行者时,推定旅行者在航空器或船舶失踪之日或遇难之日,因第一条的伤害而死亡。

(其他身体障碍或疾病的影响)

第十二条 旅行者遭受第一条伤害时,因既存的身体障碍或疾病的影响,或遭受第一条伤害后,因与造成该伤害的事故无关发生的伤害或疾病的影响,导致第一条的伤害加重时,将决定相当于无该影响情况下的金额进行支付。


第四章 事故发生及补偿金等请求手续

(请求伤害程度等说明等)

第十三条 旅行者遭受第一条的伤害时,本公司可向旅行者或应领取死亡补偿金者,要求说明伤害程度、造成该伤害的事故概要等,或要求对旅行者的身体进行诊疗或对尸体进行检验。此时,旅行者或应领取死亡补偿金者必须配合这些要求。

2 旅行者或应领取死亡补偿金者,因本公司不知晓的事由遭受第一条的伤害时,必须自该事故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报告伤害程度、造成该伤害的事故概要等。

3 旅行者或应领取死亡补偿金者,无本公司认可的正当理由违反前两项规定,或在说明或报告时未告知已知事实,或告知不实内容时,本公司不支付补偿金等。

(补偿金等的请求)

第十四条 旅行者或应领取死亡补偿金者欲领取补偿金等的支付时,必须向本公司提交本公司规定的补偿金等请求书及下列文件。

一 死亡补偿金请求的情况

甲 旅行者的户籍誊本以及法定继承人的户籍誊本及印章证明书

乙 公共机构(不得已时为第三方)的事故证明书

丙 旅行者的死亡诊断书或尸体检验报告书

二 后遗障碍补偿金请求的情况

甲 旅行者的印章证明书

乙 公共机构(不得已时为第三方)的事故证明书

丙 证明后遗障碍程度的医生的诊断书

三 住院慰问金请求的情况

甲 公共机构(不得已时为第三方)的事故证明书

乙 证明伤害程度的医生的诊断书

丙 记载住院天数或门诊天数的医院或诊所的证明文件

四 门诊慰问金请求的情况

甲 公共机构(不得已时为第三方)的事故证明书

乙 证明伤害程度的医生的诊断书

丙 记载住院天数或门诊天数的医院或诊所的证明文件

2 本公司可要求提交第一项以外的文件,或允许省略第一项提交文件的一部分。

3 旅行者或应领取死亡补偿金者违反第一项规定,或提交文件时未告知已知事实,或告知不实内容时,本公司不支付补偿金等。

(代位)

第十五条 即使本公司支付了补偿金等,旅行者或其继承人对旅行者遭受的伤害对第三方拥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转移给本公司。

第五章 随身物品损害补偿

(本公司的支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公司对于参加本公司实施的企划旅行的旅行者,在其参加企划旅行期间,因偶然的事故导致其所有的随身物品(以下称"补偿对象物品")遭受损害时,将根据本章的规定,支付随身物品损害补偿金(以下称"损害补偿金")。

(不支付损害补偿金的情况-其一)

第十七条 对于因下列各项所列事由发生的损害,本公司不支付损害补偿金。

一 旅行者的故意。但对该旅行者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不在此限。

二 与旅行者同一家庭的亲属的故意。但并非以使旅行者领取损害补偿金为目的时,不在此限。

三 旅行者的自杀行为、犯罪行为或斗殴行为。但对该旅行者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不在此限。

四 旅行者无法律规定驾驶资格,或在醉酒可能无法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汽车或机动脚踏车期间发生的事故。但对该旅行者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不在此限。

五 旅行者故意实施违反法令的行为,或在接受违反法令的服务提供期间发生的事故。但对该旅行者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不在此限。

六 查封、征用、没收、破坏等国家或公共团体公权力的行使。但作为火灾消防或避难必要措施而进行的情况除外。

七 补偿对象物品的瑕疵。但旅行者或代替旅行者管理补偿对象物品的人即使尽到相当注意也无法发现的瑕疵除外。

八 补偿对象物品的自然消耗、生锈、发霉、变色、鼠咬、虫蛀等

九 单纯的外观损伤且不影响补偿对象物品功能的损害

十 补偿对象物品中液体的泄漏。但因此导致其他补偿对象物品发生的损害,不在此限。

十一 补偿对象物品的遗忘或丢失

十二 第三条第一项第九号至第十二号所列事由

2 对于以国内旅行为目的的企划旅行,除前项规定外,对于因下列各项所列事由发生的损害,本公司也不支付损害补偿金。

一 地震、喷发或海啸 二 伴随前号事由发生的事故,或基于这些事伴随的秩序混乱而发生的事故

(不支付损害补偿金的情况-其二)

第十七条之二 旅行者有符合下列各项所列任一事由的情况时,本公司可不支付损害补偿金。

一 被认定为符合反社会势力。

二 被认定为向反社会势力提供资金等,或提供便利等,有所参与。

三 被认定为不当利用反社会势力。

四 法人情况下,被认定为反社会势力支配该法人,或实质上参与该法人的经营。

五 其他被认定为与社会上应受谴责的反社会势力有关系。

(补偿对象物品及其范围)

第十八条 补偿对象物品仅限于旅行者在参加企划旅行期间携带的其所有的随身物品。

2 不受前项规定所限,下列各项所列物品不包括在补偿对象物品内。

一 现金、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印花税票、邮票及其他类似物品

二 信用卡、优惠券、机票、护照及其他类似物品

三 原稿、设计书、图样、账簿及其他类似物品(包括磁带、磁盘、CD-ROM、光盘等信息处理设备(计算机及其终端设备等周边设备)能够直接处理的记录媒体上记录的内容)

四 船舶(包括游艇、摩托艇及小艇)及汽车、机动脚踏车及其附属品

五 登山用具、探险用具及其他类似物品

六 假牙、假肢、隐形眼镜及其他类似物品

七 动物及植物 八 其他本公司事先指定的物品

(损害额及损害补偿金的支付额)

第十九条 本公司应支付损害补偿金的损害金额(以下称"损害额"),以发生损害的地点和时间点的补偿对象物品的价额,或将补偿对象物品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状态所需的修理费及次条第三项费用的合计额中较低金额为基准确定。

2 补偿对象物品每件或每对的损害额超过十万日元时,本公司将该物品的损害额视为十万日元适用前项规定。

3 本公司应支付的损害补偿金额,对每名旅行者每次企划旅行,以十五万日元为上限。但损害额对每名旅行者每次事故不超过三千日元时,本公司不支付损害补偿金。 (损害的防止等)

第二十条 旅行者知晓补偿对象物品发生第十六条规定的损害时,必须履行下列事项。

一 努力防止减轻损害。

二 及时向本公司通知损害程度、造成事故的概要及旅行者遭受损害的补偿对象物品相关的保险合同有无。

三 旅行者能够从他人处获得损害赔偿时,采取行使该权利所需的程序。

2 旅行者无正当理由违反前项第一号时,本公司将扣除被认为能够防止减轻的金额后的余额视为损害额;违反同项第二号时,不支付损害补偿金;违反同项第三号时,将扣除被认为通过行使应取得的权利能够获得的金额后的余额视为损害额。

3 本公司支付下列费用。

一 为第一项第一号规定的防止减轻损害而花费的费用中,本公司认为必要或有益的部分 二 为第一项第三号规定的程序所需费用

(损害补偿金的请求)

第二十一条 旅行者欲领取损害补偿金的支付时,必须向本公司提交本公司规定的损害补偿金请求书及下列文件。

一 警察署或可替代的第三方的事故证明书

二 证明补偿对象物品损害程度的文件

三 其他本公司要求的文件

2 旅行者违反前项规定,或提交文件时故意记载不实内容,或伪造、变造该文件(使第三方进行亦同)时,本公司不支付损害补偿金。

(有保险合同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第十六条的损害,若有应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可减少应支付的损害补偿金额。

(代位)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本公司应支付损害补偿金的损害,旅行者对第三方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本公司向旅行者支付的损害补偿金额的限度内转移给本公司。


别表第一(第五条第一号关系)

登山(使用冰镐、冰爪、绳索、锤子等登山用具的)无舵雪橇

有舵雪橇 高空跳伞 悬挂式滑翔机 乘坐超轻型动力机(动力悬挂式滑翔机、微型飞行器、超轻型飞行器等)

乘坐旋翼机 乘坐及其他类似危险运动


别表第二(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关系)

眼的障碍

(一)双眼失明时。 100%

(二)单眼失明时。 60%

(三)单眼矫正视力在〇・六以下时。 5%

(四)单眼视野狭窄(指正常视野的角度合计的六〇%以下)时。 5%


耳的障碍

(一)双耳完全丧失听力时。 80%

(二)单耳完全丧失听力时。 30%

(三)单耳在五十厘米以上无法理解通常话音时。 5%

鼻的障碍

鼻的功能残留显著障碍时。 20%

咀嚼、语言的障碍

(一)咀嚼或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时。 100%

(二)咀嚼或语言功能残留显著障碍时。 35%

(三)咀嚼或语言功能残留障碍时。 15%

(四)牙齿缺损五颗以上时。 5%

外貌(指面部・头部・颈部)的丑状

(一)外貌残留显著丑状时。 15%

(二)外貌残留丑状(面部指直径二厘米的瘢痕、长度三厘米的线状痕程度)时。  3%


脊柱的障碍

(一)脊柱残留显著畸形或显著运动障碍时。 40%

(二)脊柱残留运动障碍时。 30%

(三)脊柱残留畸形时。 15%

臂(指手腕以上)、腿(指脚踝以上)的障碍

(一)失去单臂或单腿时。 60%

(二)单臂或单腿的三大关节中的两个或三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时。50%

(三)单臂或单腿的三大关节中的一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时。 35%

(四)单臂或单腿的功能残留障碍时。 5%

手指的障碍

(一)单手拇指在指关节(指节间关节)以上缺失时。 20%

(二)单手拇指功能残留显著障碍时。 15%

(三)拇指以外的一根手指在第二指关节(远位指节间关节)以上缺失时。 8%

(四)拇指以外的一根手指功能残留显著障碍时。 5%

脚趾的障碍

(一)单脚第一脚趾在趾关节(指节间关节)以上缺失时。 10%

(二)单脚第一脚趾功能残留显著障碍时。 8%

(三)第一脚趾以外的一根脚趾在第二趾关节(远位指节间关节)以上缺失时。5%

(四)第一脚趾以外的一根脚趾功能残留显著障碍时。 3%

十 因其他身体显著障碍终身无法自理时。 100%

注 第七号、第八号及第九号的规定中"以上",是指自该关节起靠近心脏的部分。

别表第三(第八条第二项关系)

一 双眼矫正视力在〇・〇六以下。

二 咀嚼或语言功能丧失。

三 双耳听力丧失。

四 双上肢手腕以上的所有关节功能丧失。

五 一下肢功能丧失。

六 因胸腹部脏器障碍,身体自由主要限于进食、洗脸等起居动作。

七 因神经系统或精神障碍,身体自由主要限于进食、洗脸等起居动作。

八 因上述部位的合并障碍等,身体自由主要限于进食、洗脸等起居动作。

(注) 第四号的规定中"以上",是指自该关节起靠近心脏的部分。

别表第三(第八条第二项关系)

一 双眼矫正视力在〇・〇六以下。

二 咀嚼或语言功能丧失。

三 双耳听力丧失。

四 双上肢手腕以上的所有关节功能丧失。

五 一下肢功能丧失。

六 因胸腹部脏器障碍,身体自由主要限于进食、洗脸等起居动作。

七 因神经系统或精神障碍,身体自由主要限于进食、洗脸等起居动作。

八 因上述部位的合并障碍等,身体自由主要限于进食、洗脸等起居动作。

(注) 第四号的规定中"以上",是指自该关节起靠近心脏的部分。


安排旅行合同部分


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与旅行者之间缔结的安排旅行合同依据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据法令或公认的惯例。

2 本公司在不违反法令,且不损害旅行者利益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订立特别约定时,不受前项规定所限,该特别约定优先。

(用语定义)

第二条 本条款所称"安排旅行合同",是指本公司接受旅行者委托,通过代理、媒介或代办等方式为旅行者安排,以便旅行者能够接受运输・住宿机构等提供的运输、住宿及其他旅行相关服务(以下称"旅行服务")的提供而承担的合同。

2 本条款所称"国内旅行",是指仅在日本国内的旅行;"海外旅行",是指除国内旅行以外的旅行。

3 本条款所称"旅行费用",是指本公司为安排旅行服务而向运输・住宿机构等支付的运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以及本公司规定的旅行业务处理费用(变更手续费及取消手续费除外)。

4 本部分所称"通信合同",是指本公司通过电话、邮寄、传真、互联网及其他通信手段接受合作信用卡公司(以下称"合作公司")的卡会员提出的申请而缔结的安排旅行合同,且旅行者事先同意,本公司拥有的基于安排旅行合同对旅行者的旅行费用等相关债权或债务,在该债权或债务履行期之后,依据另行规定的合作公司的卡会员规约进行结算,并且旅行费用等通过第十六条第二项或第五项规定的方法支付。

5 本条款所称"信用卡使用日",是指旅行者或本公司应履行基于安排旅行合同的旅行费用等的支付或退款债务的日期。

(安排债务的终止)

第三条 本公司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进行旅行服务的安排时,基于安排旅行合同的本公司债务履行即告终止。因此,即使因满员、停业、条件不符合等事由,未能与运输・住宿机构等缔结提供旅行服务的合同,只要本公司履行了该义务,旅行者就必须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旅行业务处理费用(以下称"处理费用")。

缔结通信合同时,信用卡使用日为,本公司通知旅行者未能与运输・住宿机构等缔结提供旅行服务的合同之日。

(委托代行安排)

第四条 本公司在履行安排旅行合同时,可将安排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日本国内或日本国外的其他旅行社、从事安排业务的业者及其他辅助者代行。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合同申请)

第五条 欲与本公司缔结安排旅行合同的旅行者,必须在填写好本公司规定的申请书所规定事项后,连同本公司另行规定的金额的申请金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2 欲与本公司缔结通信合同的旅行者,不受前项规定所限,必须将会员号码及欲委托的旅行服务的内容通知本公司。

3 第一项的申请金将作为旅行费用、取消费及其他旅行者应向本公司支付的金钱的一部分处理。

(拒绝缔结合同)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可能不应缔结安排旅行合同。

一 欲缔结通信合同的情况下,因旅行者持有的信用卡无效等,旅行者无法依据合作公司的卡会员规约结算旅行费用等相关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时。

二 旅行者被认定为暴力团成员、准暴力团成员、暴力团相关人员、暴力团关联企业或总会屋等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三 旅行者对本公司有暴力性要求行为、不当要求行为、在交易中使用胁迫性言行或暴力的行为,或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四 旅行者有散布流言、使用诡计或威力损害本公司信用或妨碍本公司业务的行为,或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五 有其他本公司业务上的原因时。

(合同成立时间)

第七条 安排旅行合同,在本公司承诺缔结合同,并受理第五条第一项的申请金时成立。

2 通信合同,不受前项规定所限,在本公司承诺第五条第二项申请的通知送达旅行者时成立。

(合同成立的特则)

第八条 本公司不受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所限,可通过书面特别约定,不收取申请金,仅以承诺缔结合同使安排旅行合同成立。

2 前项情况下,安排旅行合同的成立时间,在同项书面文件中明确。

(车票及住宿券等的特则)

第九条 本公司不受第五条第一项及前条第一项规定所限,对于仅以安排运输服务或住宿服务为目的的安排旅行合同,且在交付旅行费用时交付表示接受该旅行服务提供权利的文件的情况,可接受口头申请。

2 前项情况下,安排旅行合同在本公司承诺缔结合同时成立。

(合同文件)

第十条 本公司在安排旅行合同成立后,应尽快向旅行者交付记载旅行日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费用及其他旅行条件以及本公司责任相关事项的文件(以下称"合同文件")。但安排的所有旅行服务均交付车票类、住宿券及其他表示接受旅行服务提供权利的文件时,可不交付该合同文件。

2 交付前项正文的合同文件时,本公司根据安排旅行合同承担安排义务的旅行服务的范围,依据该合同文件的记载。

(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

第十一条 本公司事先征得旅行者同意,在欲缔结安排旅行合同时,将以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提供应交付给旅行者的记载旅行日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费用及其他旅行条件以及本公司责任相关事项的文件或合同文件所应记载事项(以下本条中称"记载事项"),以代替该文件的交付。届时,应确认记载事项已记录在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所配备的文件中。

2 前项情况下,若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未配备用于记录记载事项的文件,则应在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设备所配备的文件(仅限于专供该旅行者使用的文件)中记录记载事项,并确认旅行者已查阅该记载事项。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合同内容变更)

第十二条 旅行者可要求本公司变更旅行日程、旅行服务内容及其他安排旅行合同的内容。此时,本公司将尽可能满足旅行者的要求。

2 应前项旅行者要求变更安排旅行合同内容时,旅行者除负担因取消已完成的安排而应向运输・住宿机构等支付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安排变更所需费用外,还必须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变更手续费。此外,因该安排旅行合同内容变更产生的旅行费用增加或减少归属于旅行者。

(旅行者任意解除)

第十三条 旅行者可随时解除安排旅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

2 根据前项规定解除安排旅行合同时,旅行者除负担作为旅行者已接受的旅行服务的对价,或对尚未接受的旅行服务应向运输・住宿机构等支付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支付或今后必须支付的费用外,还必须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取消手续费及本公司本应获得的处理费用。

(因可归责于旅行者的事由解除)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可解除安排旅行合同。

一 旅行者未在规定日期之前支付旅行费用时。

二 缔结通信合同的情况下,因旅行者持有的信用卡无效等,旅行者无法依据合作公司的卡会员规约结算旅行费用等相关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时。

三 发现旅行者符合第六条第二号至第四号其中任一项时。

2 根据前项规定解除安排旅行合同时,旅行者除负担对尚未接受的旅行服务应向运输・住宿机构等支付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支付或今后必须支付的费用外,还必须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取消手续费及本公司本应获得的处理费用。

(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解除)

第十五条 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导致旅行服务安排无法进行时,旅行者可解除安排旅行合同。

2 根据前项规定解除安排旅行合同时,本公司将从已收取的旅行费用中,扣除旅行者已接受的旅行服务的对价,以及已支付或今后必须向运输・住宿机构等支付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旅行者。

3 前项规定不妨碍旅行者对本公司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章 旅行费用

(旅行费用)

第十六条 旅行者必须在旅行开始前本公司规定的期间之前,向本公司支付旅行费用。

2 缔结通信合同时,本公司将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无需旅行者在规定单据上签名,收取旅行费用。此时,信用卡使用日为,本公司通知旅行者确定的旅行服务内容之日。

3 旅行开始前,因运输・住宿机构等的运费・费用改订、汇率变动及其他事由导致旅行费用发生变动时,本公司可变更该旅行费用。

4 前项情况下,旅行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归属于旅行者。

5 本公司与旅行者缔结通信合同的情况下,根据第三章或第四章的规定产生旅行者应负担的费用等时,本公司将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无需旅行者在规定单据上签名,收取该费用等。此时,信用卡使用日为,本公司通知旅行者应向本公司支付的费用等金额或本公司应向旅行者退还的金额之日。但根据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号的规定本公司解除安排旅行合同时,旅行者必须在按本公司规定的日期前,以本公司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应向本公司支付的费用等。

(旅行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 本公司为安排旅行服务而向运输・住宿机构等支付的归属于旅行者负担的费用及处理费用(以下称"结算旅行费用")与已作为旅行费用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时,将在旅行结束后,根据次项及第三项规定尽快进行旅行费用结算。

2 结算旅行费用超过已作为旅行费用收取的金额时,旅行者必须向本公司支付该差额。

3 结算旅行费用低于已作为旅行费用收取的金额时,本公司将向旅行者退还该差额。


第五章 团体・小组安排

(团体・小组安排)

第十八条 对于多名同时进行相同行程的旅行者指定其责任代表(以下称"合同责任人")提出的安排旅行合同申请,适用本章规定。

(合同责任人)

第十九条 除另有特别约定外,本公司视合同责任人拥有构成该团体・小组的旅行者(以下称"构成者")的安排旅行合同缔结相关的一切代理权,与该团体・小组相关的旅行业务交易及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业务,与合同责任人之间进行。

2 合同责任人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本公司提交构成者名单或通知人数。

3 对于合同责任人对构成者当前所负或将负的债务或义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合同责任人不随团体・小组同行时,旅行开始后,本公司视事先由合同责任人选任的构成者为合同责任人。

(合同成立的特则)

第二十条 本公司与合同责任人缔结安排旅行合同时,不受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所限,可不收取申请金而承诺缔结安排旅行合同。

2 依据前项规定未收取申请金而缔结安排旅行合同时,本公司应向合同责任人交付记载该意旨的文件,安排旅行合同在本公司交付该文件时成立。

(构成者变更)

第二十一条 合同责任人提出构成者变更申请时,本公司将尽可能满足。

2 因前项变更产生的旅行费用增加或减少及该变更所需费用归属于构成者。

(随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应合同责任人的要求,本公司可派遣随行人员随团体・小组同行,提供随行服务。

2 随行人员提供的随行服务内容,原则上为在事先确定的旅行日程上,为团体・小组行动所需的业务。

3 随行人员提供随行服务的时间段,原则上为八点至二十点。

4 本公司提供随行服务时,合同责任人必须向本公司支付规定的随行服务费。


第六章 责任

(本公司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因安排旅行合同的履行,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依据第四条规定委托代行安排的业者(以下称"委托代行者")的故意或过失给旅行者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该损害的责任。但仅限于损害发生次日起两年内通知本公司的情况。

2 旅行者因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的旅行服务中止、官方机构命令及其他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委托代行者无法干预的事由遭受损害时,除前项情况外,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3 对于随身行李发生的第一项的损害,不受同项规定所限,仅限于损害发生次日起,国内旅行为十四日内,海外旅行为二十一日内通知本公司的情况,以每名旅行者十五万日元为限(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进行赔偿。

(旅行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旅行者的故意或过失给本公司造成损害时,该旅行者必须赔偿损害。

2 旅行者在缔结安排旅行合同时,应努力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理解旅行者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安排旅行合同的内容。

3 旅行者在旅行开始后,为顺利接受合同文件记载的旅行服务,若发现可能提供了与合同文件不同的旅行服务时,必须在旅行地迅速向本公司、本公司的委托代行者或该旅行服务提供者提出申告。


第七章 营业保证金(非旅行业协会保证会员的情况)

(营业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与本公司缔结安排旅行合同的旅行者或构成者,可就其交易产生的债权,从本公司依据《旅行社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提存的营业保证金中获得清偿。

2 本公司提存营业保证金的提存所名称及所在地如下。

一 名称 大阪法务局

二 所在地 〒540-0008 大阪府大阪市中央区大手前3丁目1一41


第七章 清偿业务保证金(旅行业协会保证会员的情况)

(清偿业务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是公益社团法人  旅行业协会(东京都  区  町  丁目  番  号)的保证会员。

2 与本公司缔结安排旅行合同的旅行者或构成者,可就其交易产生的债权,从前项的公益社团法人        旅行业协会提存的清偿业务保证金中获得清偿,直至达到  日元为止。

3 本公司依据《旅行社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已向公益社团法人 旅行业协会缴纳清偿业务保证金分担金,因此未依据同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提存营业保证金。


旅行手续代办合同部分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与旅行者之间缔结的旅行手续代办合同依据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据法令或公认的惯例。

2 本公司在不违反法令,且不损害旅行者利益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订立特别约定时,不受前项规定所限,该特别约定优先。

(缔结旅行手续代办合同的旅行者)

第二条 与本公司缔结旅行手续代办合同的旅行者,是指与本公司缔结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委托型企划旅行合同或安排旅行合同的旅行者,或就本公司受托的其他旅行社的募集型企划旅行由本公司代理缔结合同的旅行者。

(旅行手续代办合同的定义)

第三条 本条款所称"旅行手续代办合同",是指本公司约定收取旅行手续代办相关的旅行业务处理费用(以下称"旅行手续代办费用"),接受旅行者委托,承担从事下列业务(以下称"代办业务")的合同。

一 护照、签证、再入境许可及各种证明书的取得相关手续

二 出入境手续文件的制作

三 其他与前各项相关的业务

(合同成立)

第四条 欲与本公司缔结旅行手续代办合同的旅行者,必须在填写好本公司规定的申请书所规定事项后,提交给本公司。

2 旅行手续代办合同在本公司承诺缔结合同,并受理前项的申请书时成立。

3 本公司不受前两项规定所限,可不接受申请书提交,而通过电话、邮寄、传真、互联网及其他通信手段接受旅行手续代办合同的申请。此时,旅行手续代办合同在本公司承诺缔结合同时成立。

4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可能不应缔结旅行手续代办合同。

一 旅行者被认定为暴力团成员、准暴力团成员、暴力团相关人员、暴力团关联企业或总会屋等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二 旅行者对本公司有暴力性要求行为、不当要求行为、在交易中使用胁迫性言行或暴力的行为,或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三 旅行者有散布流言、使用诡计或威力损害本公司信用或妨碍本公司业务的行为,或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四 有其他本公司业务上的原因时。

5 本公司在旅行手续代办合同成立后,应尽快向旅行者交付记载该旅行手续代办合同承担的代办业务(以下称"受托业务")内容、旅行手续代办费用金额、收取方法、本公司责任及其他必要事项的文件。

6 本公司事先征得旅行者同意,将以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提供前项文件所应记载事项(以下本条中称"记载事项"),以代替该文件的交付。届时,应确认记载事项已记录在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所配备的文件中。

7 前项情况下,若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未配备用于记录记载事项的文件,则应在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设备所配备的文件(仅限于专供该旅行者使用的文件)中记录记载事项,并确认旅行者已查阅该记载事项。

(保密义务)

第五条 本公司在从事受托业务时,对获悉的信息将不外泄。

(旅行者的义务)

第六条 旅行者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旅行手续代办费用。

2 旅行者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本公司提交受托业务所需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以下称"旅行手续文件等")。

3 本公司从事受托业务时,若需向日本官方机构、驻日外国使领馆及其他机构支付手续费、签证费、委托费及其他费用(以下称"签证费等")时,旅行者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本公司支付该签证费等。

4 从事受托业务时发生邮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时,旅行者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本公司支付该费用。

(合同解除)

第七条 旅行者可随时解除旅行手续代办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

2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可解除旅行手续代办合同。

一 旅行者未在规定日期之前提交旅行手续文件等时。

二 本公司认为旅行者提交的旅行手续文件等有缺陷时。

三 旅行者未在规定日期之前支付旅行手续代办费用、签证费等或前条第四项的费用时。

四 发现旅行者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第一号至第三号其中任一项时。

五 承担第三条第一号的代办业务时,因非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旅行者极有可能无法取得护照、签证或再入境许可(以下称"护照等"),且本公司如此认为时。

3 根据前两项规定解除旅行手续代办合同时,旅行者除负担已支付的签证费等及前条第四项的费用外,还必须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已进行的受托业务相关的旅行手续代办费用。

(本公司的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因旅行手续代办合同的履行,因本公司的故意或过失给旅行者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该损害的责任。但仅限于损害发生次日起六个月内通知本公司的情况。

2 本公司不保证根据旅行手续代办合同,旅行者实际能够取得护照等,或被允许出入相关国家。因此,即使因非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旅行者无法取得护照等,或未被允许出入相关国家,本公司也不承担该责任。


旅行咨询合同部分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与旅行者之间缔结的旅行咨询合同依据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据法令或公认的惯例。

2 本公司在不违反法令,且不损害旅行者利益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订立特别约定时,不受前项规定所限,该特别约定优先。

(旅行咨询合同的定义)

第二条 本条款所称"旅行咨询合同",是指本公司约定收取咨询相关的旅行业务处理费用(以下称"咨询费用"),接受旅行者委托,承担从事下列业务的合同。

一 为旅行者制定旅行计划所需的建议

二 旅行计划的制定

三 旅行所需费用的估算

四 旅行地及运输・住宿机构等相关信息提供

五 其他旅行所需的建议及信息提供

(合同成立)

第三条 欲与本公司缔结旅行咨询合同的旅行者,必须在填写好规定事项的申请书后,提交给本公司。

2 旅行咨询合同在本公司承诺缔结合同,并受理前项的申请书时成立。

3 本公司不受前两项规定所限,可不接受申请书提交,而通过电话、邮寄、传真、互联网及其他通信手段接受旅行咨询合同的申请。此时,旅行咨询合同在本公司承诺缔结合同时成立。

4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可能不应缔结旅行咨询合同。

一 旅行者的咨询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或有可能违反旅行地施行的法令时。

二 旅行者被认定为暴力团成员、准暴力团成员、暴力团相关人员、暴力团关联企业或总会屋等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三 旅行者对本公司有暴力性要求行为、不当要求行为、在交易中使用胁迫性言行或暴力的行为,或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四 旅行者有散布流言、使用诡计或威力损害本公司信用或妨碍本公司业务的行为,或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五 有其他本公司业务上的原因时。

(咨询费用)

第四条 本公司从事第二条所列业务时,旅行者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咨询费用。

(合同解除)

第五条 发现旅行者符合第三条第四项第二号至第四号其中任一项时,本公司可解除旅行咨询合同。

(本公司的责任)

第六条 本公司因旅行咨询合同的履行,因本公司的故意或过失给旅行者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该损害的责任。但仅限于损害发生次日起六个月内通知本公司的情况。

2 本公司不保证本公司制定的旅行计划中记载的运输・住宿机构等能够实际安排。因此,即使因满员等原因,未能与运输・住宿机构等缔结提供该机构运输、住宿及其他旅行相关服务的合同,本公司也不承担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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